2007年2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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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纱落地事大还是人头落地事大?
俞评

  一年前,内蒙古呼和浩特市“2·25”系列强奸、抢劫、杀人案疑犯赵志江被警方擒获,经查此人共作案21起、奸杀妇女10名。日前,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。然而,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只指控赵志江奸杀9人,没有提及另一名被害妇女。今年第5期《瞭望新闻周刊》对此披露了隐情:原来,这起发生在10年前、案号为“4·09”的厕所奸杀案,已由一个名叫呼格吉勒图的人“领受”,呼氏当年就被呼市和自治区两级法院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,“从重从快”执行了死刑。
  应该说,“4·09”案件指控到赵志江头上并非没有证据,他不但先后主动供认、指认了“大量只有凶手才能知道的细节”,还从看守所递出“偿命申请”,提出“自己做事、自己负责”。那么,又是什么原因让公诉机关对此案“按下不表”?显然,以这起命案为连接点,赵案与呼案之间有着某种非此即彼颇为敏感的关联性。如果指控并最终认定真凶为赵志江,那么呼格吉勒图就是被冤枉的,呼案就是一起彻头彻尾、不折不扣的冤假错案。由此而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也就十分地清楚:呼案必须被依法平反昭雪,并给予国家赔偿。这些倒是与湖北佘祥林案十分相似的,所不同的是佘祥林幸运地没被“从重从快”地处死,他还能为自己鸣冤叫屈,而呼格吉勒图却是身首异处、永远闭嘴了。这也就决定了尽管呼案的冤情可能比佘案来得深重,但却具备了被人为地“沉棺深埋”的有利因素。如此,公诉机关隐案不诉、家丑不外扬也就不那么奇怪了。让人感叹的是,佘祥林案曝光之初,还有评论愤然质疑“为什么非要等到真凶落网,冤狱才能洗冤”,现如今可是真凶已经“浮出水面”,“疑似冤案”还诉不得、审不得,更翻不得。
  也许少诉一个命案、少算一笔血账,对于一个十恶不赦、死有余辜的杀人狂来说,定什么罪量什么刑起不到实质性的影响,但对于被害妇女而言,真凶不揭、沉冤未伸就等于法律没有给她一个“说法”,她将死不瞑目。而司法机关因为“某种原因”死活不肯把这起隐案诉个清楚、审个明白,含冤最深的莫过于那个极有可能做了“替死鬼”的呼格吉勒图了,他冤就冤在法律给了他一个错误的“说法”。不管是法律该给说法而没给说法,还是应给正确的说法却给了错误的说法,对公民的权利都是一种实质性的损害。跳出个案来说,普通公民往往是从法律对自身权利的强力保护中亲近法律的,本应正确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与之反向“司法”,又怎能让人相信法律的神圣进而信仰?
  对这起重大的“疑似冤案”,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专门组织过核查。报道中引用了核查组权威人士的结论性意见:“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,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冤案。”既然是“冤案”,并且是一个用“合法手段”剥夺了他人生命的命案,理所应当尽速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改判、平反昭雪。可事实是,当地司法部门至今仍在“稳坐钓鱼台”,从他们办理关联案件遮遮掩掩、神神秘秘的暧昧态度可以看出,他们顾虑重重、举步踌躇,实在缺乏有错必纠的执法勇气。他们究竟在顾虑什么、踌躇哪般?在我看来,他们盘算的或许不是不想纠错,而是纠错之后的成本支出。首先是责任问题。有道是“拔出萝卜带出泥”,当年一手铸成错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大概都得被问责查办,削职罢官直至锒铛入狱——这是干部的成本。其次是赔偿问题。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并且为此枉送一命,巨额国家赔偿依法都得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承担——这是金钱的成本。再次是形象问题。一起人命关天的冤案被稀里糊涂地一路放行,负责办案的公检法机关只见“互相配合”,不见“互相制约”,其“公正执法”的形象在人们的心目中自然大打折扣——这是无形的成本。实事求是地说,一些办了错案的司法机关唯恐自身利益的失去,才使得他们对待冤假错案格外地“慎重”,而这几乎已是造成当今冤假错案改判难的“同一律”。对此,可能有人会感到困惑:为何他们当初办案时不怜惜成本、爱惜形象,慎之又慎地把案子办成“铁案”,反倒在“产品”出疵之后突然注重起成本和形象来了?奥妙就在于,彼时面对的是他人的权利,而此时面对的是自己的权力。说到底,他们不是真心实意对法律负责,而是变着法对自己的“乌纱”负责;不是堂堂正正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,而是铆足劲维护“本官”的形象。“权利冷漠症”加之“权力依恋症”的重度发作,其症状之一便是“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错误也要坚持错误”(巴金语)。
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、首席大法官肖扬最近在谈到司法和谐时曾有过一番精辟之语:“司法职责不是法官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,而是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公器。在司法活动中,法官除了维护法律的权威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,不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。”“我们所追求的和谐必须是公平的和谐、正义的和谐,司法不能牺牲公平正义求得短暂的和谐。”同样地,他主张在死刑问题上“从严掌握,少杀慎杀”。韭菜割了,可以再长;脑袋砍了,没法再续。今天我们再来讨论要不要为一起冤案平反这个话题,即使再有意义,终究也挽不回一条被错杀的年轻生命。保障宪法赋予的人权,是司法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。我们不能容忍司法对公民权利的冷漠、对冤假错案的轻忽、对枉法裁判的“葫芦僧”们的姑息,否则难保不会出现第二、第三个呼格吉勒图,那样社会将会付出更多公正、和谐的成本。正因如此,我愿以极大的耐心期待正义力量对于这起“疑似冤案”的庄严宣判。